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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指南】山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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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汇算清缴基本概念


汇算清缴的概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

1、一般企业

凡在201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特殊企业

(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计算出的应补(退)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分支机构年度申报与预缴申报的申报方式一致。

(2)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比如: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



2


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费用一: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费用七: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九: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十: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费用十一: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十二: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汇算清缴最新优惠政策

01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 财税〔2018〕54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02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至8%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税〔2018〕51号

0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扣除

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税〔2018〕64号

0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税〔2018〕99号

05

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5号

06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额度扩大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18〕77号

07

优惠事项改为备案制

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要求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08

资产损失资料不再报送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09

亏损弥补期延长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10

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抵扣应纳税额

2018年1月1日起: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税〔2018〕55号

11

企业责任保险可在税前扣除

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12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扩大

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13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2018年之前,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推广至全国

【政策依据】 财税〔2018〕44号

14

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不同时间成立,不同线宽的集成电路企业,分别享受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和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8〕27号

15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调整

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按照2018版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税〔2018〕84号

16

非营业组织的认定有了新要求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3号


亲爱的纳税人,您在5月31日前须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快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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